为减少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,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,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“十二五”规划》(国函【2012】146号)、《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大气PM2.5治理进程的实施意见》(苏大气办【2013】4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》(苏公交【2013】44号)等相关规定,现就进口轻型汽油车及重型汽油车、柴油车转移、注册登记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自2013年10月1日起,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(含外省市转入)的进口轻型汽油车,必须符合国Ⅳ标准规定。
二、自2013年10月1日起,所有在本市新注册登记(指新购置车辆)重型汽油车、柴油车必须符合国III以上(含国III)标准规定;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必须达国IV以上(含国IV)标准规定。
三、对异地转入本市的,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达标核查,凡未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车辆,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籍过户手续;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以公安部门受理时间为准。
四、本通告所称“国III”、“国IV”标准指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III、IV阶段)》(GB18352.2-2005)和《车用压燃式、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III、IV、V阶段)》(GB17691-2005)中的第三、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。
五、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(www.vecc-mep.org.cn)查询达到国III、国Ⅳ排放标准的车型。
驾校管理系统给大家发放通告。